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李科震发布时间:2024-07-12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中青发〔2019〕9号)、《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滨医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教职医护员工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推优”工作应本着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每学期集中组织一次,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考察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模范践行滨医精神,在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和良好学风建设中发挥先进作用。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当年度累计服务时长不低于20小时。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各期“青年大学习”网上团课,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在坚持入党积极分子推优条件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奖学金一项(含一项)以上;

(二)获十大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任何一项;

(三)在社会上所做的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受到媒体报道,事迹突出,影响较大;

(四)学生在校级或校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作品,或发表的论文、作品收入公开出版书籍;

(五)在校、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或班级、团支部工作中,有出色表现,作出优异成绩;

(六)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科技、文体比赛中获奖(含集体);

(七)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优秀,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或者被媒体报道;

(八)有其它被广泛认可的表现或成绩;

(九)教职医护员工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到所在单位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在近一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团员尤其是团学干部;参加志愿服务、集体活动、劳动锻炼不积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教职医护员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院(系)级团组织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院(系)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院(系)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特别是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推荐优秀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民主评议赞成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50%;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民主评议赞成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80%。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院(系)级团组织备案。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院(系)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院(系)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六条  院(系)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考察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团支部应组织填写《滨州医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登记表》,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院(系)级团组织应及时将推优人员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将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推优”工作情况应在每年年底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 “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