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中青发〔2019〕9号)、《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滨医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教职医护员工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推优”工作应本着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每学期集中组织一次,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考察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模范践行滨医精神,在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和良好学风建设中发挥先进作用。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当年度累计服务时长不低于20小时。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各期“青年大学习”网上团课,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在坚持入党积极分子推优条件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奖学金一项(含一项)以上;
(二)获十大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任何一项;
(三)在社会上所做的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受到媒体报道,事迹突出,影响较大;
(四)学生在校级或校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作品,或发表的论文、作品收入公开出版书籍;
(五)在校、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或班级、团支部工作中,有出色表现,作出优异成绩;
(六)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科技、文体比赛中获奖(含集体);
(七)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优秀,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或者被媒体报道;
(八)有其它被广泛认可的表现或成绩;
(九)教职医护员工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到所在单位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在近一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团员尤其是团学干部;参加志愿服务、集体活动、劳动锻炼不积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教职医护员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院(系)级团组织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院(系)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院(系)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特别是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推荐优秀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民主评议赞成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50%;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民主评议赞成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80%。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院(系)级团组织备案。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院(系)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院(系)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六条 院(系)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考察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团支部应组织填写《滨州医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登记表》,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院(系)级团组织应及时将推优人员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将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推优”工作情况应在每年年底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