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党建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李科震发布时间:2024-07-12浏览次数: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全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大力加强党建工作研究,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党建专项研究课题以课题立项为主要形式。课题设计和论证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我校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党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形式,推动我校党建工作理论和方法创新。课题研究要突出党的建设工作的创新特点,注重对我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课题的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和科研处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挂靠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的工作计划、实施进度、经费开支和最终成果全面负责。每项课题资助3000元,经费管理按照《滨州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结项

 

第六条  凡在我校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兼职干部、教师和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相关人员以及具备党建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的党员教职工,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课题(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已获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学校资助的,不得再申报本次课题计划。

第八条  每位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参加人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及以上项目,课题组成员应有适当的职称梯度。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可在课题申报指南中选定研究课题,也可根据自身的研究专长,结合我校党建工作的实际,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以党总支(党委)为单位进行。课题申报人按相关要求填写《滨州医学院党建专项课题申请书》,由各党总支(党委)对申请人的申报课题进行初审,同意上报的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党委)应当严格审查本单位申报的课题,并对本单位课题申报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课题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课题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研究价值和可行性论证,有评审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二)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专家组根据评审要求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课题立项适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三)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四)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课题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五)课题管理委员会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党委组织部和科研处联合下发文件,确定立项课题,下达到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课题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五)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管理部门将撤销课题。

(一)课题主持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且未申请变更课题主持人;

(二)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剽窃他人成果;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凡撤销课题的,要对课题主持人提出批评,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并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时间原则上以2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五条 课题成果可以是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党建研究论文,也可以是围绕我校基层党建工作现状所作的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对现实工作有较强指导意义、可行性强的专题研究报告等,调查报告或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1万字,经查实重复率不高于20%。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对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准予结项。

 

第四章成果管理及推广

 

第十七条  党建课题研究成果是学校党建工作的宝贵财富,应积极采用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参照《滨州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予以计算工作量,给予相应奖励。对促进有关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建议其采纳。

第十八条  经评审结项的研究课题,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滨州医学院党建研究课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